(2013)海民初字第10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北京冠城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与卢永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冠城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卢永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0903号原告北京冠城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冠城园6号综合楼西座四层(注册证号:110108005849227)。法定代表人付英,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秀婕,女,北京冠城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客服副经理。被告卢永贵,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北京冠城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热力公司)与被告卢永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城热力公司委托代理人苏秀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永贵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冠城热力公司诉称,卢永贵系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北园小区5-12F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47.94平方米。我单位负责该小区的供暖服务,供暖费标准每供暖季每平方米23元。现卢永贵尚欠2009至2012年度三个供暖季供暖费10207.86元未缴纳。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卢永贵支付2009至2012年度三个供暖季供暖费10207.86元。本案诉讼费由卢永贵承担。被告卢永贵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卢永贵系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北园5号楼12F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47.94平方米。自2009年开始,冠城热力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供暖费标准为每供暖季每平方米23元。卢永贵现欠2009至2012年度三个供暖季供暖费10207.86元未交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卢永贵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冠城热力公司提交的《西北郊粮库西直门住宅锅炉投资改造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卢永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卢永贵系本案所涉房屋业主,其与冠城热力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供暖协议,但冠城热力公司为卢永贵提供供暖服务,卢永贵亦接受了该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服务合同。卢永贵理应向冠城热力公司支付相应供暖费,故冠城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卢永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冠城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支付二〇〇九年至二〇一二年三个供暖季的供暖费人民币一万零二百零七元八角六分。如果卢永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零四元,由卢永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四百零四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孟昕伟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华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