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宋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宋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638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章立峰。被告宋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宋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