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收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裴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收第00980号原告裴某某,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秦某某,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裴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