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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张某甲,男。被告张某,男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4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