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张某甲,男。被告张某,男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4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