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麟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翟福岐与李林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翟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调解,被告支付了欠款,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鑫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