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宝、王丽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宝,王丽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组织机构代码80543663-7。法定代表人孙碧峤,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军。被告刘宝。被告王丽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宝、王丽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以被告已于2013年10月9日将贷款本息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宝、王丽颖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宝、王丽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学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