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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何老驴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老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55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老驴,曾用名何驴,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文盲,农民,住涡阳县城东街道田小庙行政村何楼自然村***号。曾因盗窃于2005年11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元。因盗窃于2007年8月16日被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老驴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春蕾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何老驴骑着三轮车,携带管制刀具2把,窜至涡阳县城关街道涡阳四中东南角时,趁凌晨无人之际把被害人张金荣放置在自家小卖部西侧柜子内的汰渍牌洗衣粉(价值人民币30多元)盗窃走。另查明,2013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老驴因形迹可疑,被涡阳县公安局巡防大队留置盘问,交待出在在小卖部盗窃洗衣粉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被盗物品的照片,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涡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人何杰民、李素侠的证言,被害人张金荣的陈述,涡阳县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老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何老驴因形迹可疑,被留置盘问后,能够交待出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老驴有劣迹,亦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老驴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老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二、作案工具管制刀具二把、三轮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良义审判员 刘 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