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江东千亿圣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欣。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波市江东千亿圣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宁波市江东千亿圣源贸易有限公司既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江东千亿圣源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
审判员 何 琼
代理
审判员 陈 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