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48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深圳市飞扬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张扬,刘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西海岸大厦1-2层。负责人:徐德玉,行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飞扬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南山区蛇口工业区工业六路以北、沿山路以东兴兴工业大厦1-7层(5层)。法定代表人:张扬,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扬,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刘文峰,住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扬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张扬、刘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8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9487.68元并扣执行费后向申请人支付295095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扬名下有房产一套,申请人书面表示不执行被执行人张扬名下的房产,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邓 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