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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丰强、金惠香与丁丰海、义乌市共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丰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惠香。两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捷。两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冯泽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丰海。委托代理人:杨瑞。一审被告:义乌市共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惠香。再审申请人陈丰强、金惠香为与被申请人丁丰海、一审被告义乌市共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丰强、金惠香申请再审称:1.本案债务不存在,丁丰海从未支付400万元借款。虽然陈丰强出据了借据,但丁丰海没有将400万元交付给陈丰强。由于丁丰海欠债太多,为了向其家人交待,要求陈丰强帮忙,陈丰强遂与其签订了还款协议。原审对借款是否交付未查明,仅依据上述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错误。2.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论陈丰强与丁丰海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由于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丁丰海答辩称:1.本案借款已实际交付。因义乌市共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需要资金,陈丰强遂出面向丁丰海借款,并由公司担保。后丁丰海多次向陈丰强催讨,陈丰强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如果借款没有实际发生,陈丰强不可能出具借据并签订还款协议。2.借款发生在两再审申请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义乌市共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由陈丰强、金惠香夫妻共同开办,法定代表人是金惠香,且陈丰强与金惠香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存在共同债务,故借款应由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偿还。请求驳回陈丰强、金惠香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主张再审申请人陈丰强向其借款400万元,提供了陈丰强出具的借据和陈丰强与丁丰海签订的还款协议等证据。再审申请人否认该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由于借款发生在两再审申请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审判决由两再审申请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陈丰强、金惠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丰强、金惠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