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与郭俊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郭俊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广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海艳,女。委托代理人杨君平。被告郭俊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俊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