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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丁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立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吉丰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立新,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白山村*组。曾因盗窃,于1985年11月29日被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现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3年6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7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立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立新于2013年6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酒后来到丰满公安分局红旗派出所门前,无故用砖头将两辆警车及派出所玻璃砸坏后逃走,当其逃到丰满经济开发区院门前时,被追赶来的民警XX、李德海拦住。当民警对其进行盘问时,丁立新拒不接受盘查并对XX进行辱骂、殴打,将XX右手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丁立新供述和辩解,证人XX、李德海、周峰证言,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捕经过、办案经过、户籍证明、吉林市政府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丁立新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丁立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立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辩称其确实砸了玻璃和警车,但由于喝酒了,所以记不清是否打了警察,但其表示认罪。针对上述辩解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立新于2013年6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酒后来到丰满公安分局红旗派出所门前,无故用砖头将两辆警车砸坏,又用石头将派出所玻璃砸坏,之后逃走,当其逃到丰满经济开发区院门前时,被追赶来的民警XX、李德海拦住。当民警XX对其进行盘问时,丁立新拒不接受盘查并对XX进行辱骂、殴打,致XX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丁立新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6月19日凌晨两点钟左右,丁立新酒后路过红旗派出所,无故用砖头将两辆警车砸坏,用石头将派出所玻璃砸坏,后逃走。当其逃到丰满经济开发区院门前时,一辆警车驶来,一名身着警服的年轻警察(即XX)下车对其进行盘问,丁立新打了该警察,后被随后赶来的两名警察制服,被三人带至公安机关。2、证人XX证言:证实2013年6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红旗派出所民警XX在值班室值班时,该屋的玻璃被一块大石头砸了一个大洞。其立即与值班民警李德海穿上警服到门口盘查,发现有两辆警车被人用砖头砸损。二人开着警车(双闪警灯)追至丰满经济开发区门前,发现一男子(即丁立新)形迹可疑,XX遂下车对其进行盘问。丁立新辱骂XX,并用拳打了其几下,XX用右手挡住。李德海赶到,丁立新转身要逃走,二人一起将丁立新按在地上,丁立新不停辱骂,并说“我就砸了,你们能把我怎么地,我打死你能咋地”。后XX、李德海和随后赶到的民警周峰一起将丁立新带回派出所。XX的右手背被打肿了。3、证人李德海证言:证实2013年6月19日凌晨1点多,红旗派出所民警李德海、XX在值班室值班时,该屋的玻璃被一块石头砸了一个大洞。二人马上穿上警服出所查看,发现门口的两辆警车被人砸坏。由XX驾驶警车,二人追到丰满经济开发区门前,发现一男子(即丁立新)形迹可疑,XX遂下车对其进行盘问。丁立新没有配合,直接就骂了XX,并用拳打了其几下,XX用手挡住。李德海赶到,丁立新转身要逃走,二人一起将丁立新按在地上,丁立新不停辱骂,并说“就是我砸的,你们能怎么地,打死你能咋地”。后XX、李德海和随后赶到的民警周峰一起将丁立新带回派出所。4、证人周峰证言:证实2013年6月19日民警周峰在值班室旁边的屋内休息,其听见巨响,待穿好衣服出来时发现值班室的玻璃被人砸碎了,地上有一个大石头,民警XX、李德海均没在值班室内。周峰出门查看,见其所用的警车在马路边停着并开着警灯,便立刻跑过去,看到XX和李德海已经将一名男子(即丁立新)按在地上,丁立新一直在骂“我就砸了,你能把我怎么地,打你能怎么地”。周峰与XX、李德海一起将丁立新带回派出所。回所后,发现XX的右手背肿了。5、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丁立新所砸的警车及玻璃等物品共计损失1490元。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XX右手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7、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丁立新酒后砸坏红旗派出所警车及玻璃后,又将对其进行盘查的民警XX手部打伤,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XX、李德海、周峰抓获。8、办案经过:证实丁立新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户籍证明:证实丁立新的户籍信息,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吉林市政府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丁立新曾因盗窃于1985年11月29日被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1、被告人丁立新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丁立新对毁坏财物的现场及所使用的砖头、石头进行了指认。公诉机关所举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丁立新辩称由于喝酒了,记不清是否打了警察。但其本人曾在公安机关明确供述打了民警XX,且有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立新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丁立新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具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丁立新到案后供述存在反复,在庭审过程中亦坚称自己没有打警察,并谎称对方没有穿着警服等,直至庭审最后阶段方称自己喝酒记不清是否打了警察,表示认罪。其避重就轻,存有侥幸心理,对主要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对公诉机关据此提出的对丁立新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立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武 洋代理审判员 张 昊代理审判员 郭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秋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