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訾茂荣与宋秀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茂荣,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69号申请执行人訾茂荣,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宋秀芳,女,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蒲城县人。本院在执行訾茂荣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40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宋秀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宋秀英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訾茂荣支付5万元经济补偿款,承担执行费650元。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4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