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范建伟申请朱孝荣身体权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范 建 伟 申 请 朱 孝 荣 身 体 权 的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东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范建伟,女,1996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理人范占武(系原告之父),1971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原告。被执行人朱孝荣,女,1963年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第三人刘玉旺,男,1956年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被执行人朱孝荣。本院在执行范建伟申请执行朱孝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第三人刘玉旺系被执行人朱孝荣的配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益;(三)知识产权;(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玉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刘玉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范建伟清偿债务23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白小利审判员 李守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月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撤诉;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