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席烈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绪国,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田明望,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该公司职工。被告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后炼,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利,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主管。委托代理人李智,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52元,减半征收896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玉香审 判 员 何 蓓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