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283号原告马某,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站北路,居民。委托代理人钱梅,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