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敏阳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周敏阳,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号西格玛商务楼***层*****室。代表人:王紫光,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敏阳依据已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已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敏阳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7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明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