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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学明与郝金勇、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明,郝金勇,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58-1号原告张学明。委托代理人杨泉。被告郝金勇。被告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明与被告郝金勇、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