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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犯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9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被抓获,同月22日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以容留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王甲。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辩护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以营利为目的,在温州市××区××街道××东街××号开设“新辉煌”按摩店,并组织卖淫女谢某、林某、罗某在该店内卖淫,双方约定卖淫所得按四六分成,陈××得四,卖淫女得六,“包夜”按三七分成,陈××得三,卖淫女得七。经查,2013年7月10日晚,谢某、林某分别以300元、200元的价格在按摩店内向冉某、李某各卖淫一次,罗某某以600元的价格被陶某“包夜”。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陈××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辩护人提出:陈××开店不是为卖淫,而主要为正规按摩,只是发现店内有卖淫行为后默许;本案组织行为较松散,其只是提醒卖淫女卖淫后给其钱;陈××主要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结构简单,没有其他服务人员、管理人员,没有记账及约定规程,本案控制性、组织性没有达到组织卖淫的程度,应定性为容留卖淫罪为宜;另外,陈××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获利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以容留卖淫罪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以营利为目的,在温州市××区××街道××东街××号开设“新辉煌”按摩店,并组织卖淫女谢某、林某、罗某在该店内卖淫,双方约定卖淫所得按四六分成,陈××得四,卖淫女得六,“包夜”按三七分成,陈××得三,卖淫女得七。经查,2013年7月10日晚,谢某、林某分别以300元、200元的价格在按摩店内向冉某、李某各卖淫一次,罗某以600元的价格被陶某“包夜”。次日凌晨,公安某某查获该场所并当场抓获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的供述,供认其开设“新辉煌”按摩店,店内有谢某、林某、罗某在卖淫,双方约定卖淫分成,2013年7月10日晚,谢某、林某各卖淫一次,罗某被“包夜”的上述事实经过。2、证人谢某、林某、罗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各自在陈××开设的“新辉煌”按摩店卖淫及2013年7月10日晚的卖淫具体情况。3、证人陶某、冉某、李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各自在“新辉煌”按摩店嫖娼的事实。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对谢某、林某、罗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谢某、林某、罗某在陈××开设的“新辉煌”按摩店卖淫,其做正规按摩的事实。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将房屋租给陈××夫妇开设足浴店的事实。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7、公安某某出具的被告人陈××系被动到案的情况说明。8、被告人陈××的身份证明。被告人陈××及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提出异议。经查本院认为,陈××开设按摩店,招募多名卖淫女,对卖淫女实施一定的控制,卖淫所得与卖淫女进行分成,其行为已经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他人卖淫,卖淫次数为3人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二、扣押于公安某某的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星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梨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