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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二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孙随喜与张留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随喜,张留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540号申请人孙随喜,男。被执行人张留根,男。孙随喜与张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随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留根支付欠款15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3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留根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看守所,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孙随喜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54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