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万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万某。被告孔某甲。委托代理人李书兴。原告万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孔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加上性格差异,导致经常吵架。被告甚至对我大打出手,其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曾经于2011年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孔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2、(2011)武民初字第406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11年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户籍证明信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婚生儿子孔某乙于××××年××月××日出生。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很好,请求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和好工作。若原告执意离婚,被告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儿子孔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第二、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3.5万元。第三、因被告在原告生小孩时,花去4万元医疗费,要求女方承担。第四、要求女方一次性支付男方经济帮助款若干。被告孔某甲未提交证据。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2011)武民初字第4065号民事卷宗中对孔某甲所作调解笔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孔某甲认可原、被告分居时间为2011年8月。经庭审质证,原告对本院依其申请调取的证据无异议。因被告孔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及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残疾人。××××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孔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8月,双方又因琐事争吵,原告回到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2011年10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2011)武民初字第4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诉讼中,原告自愿自行承担婚生子孔某乙的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在原告起诉离婚并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原、被告双方从2011年8月份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婚生男孩孔某乙长期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其成长环境以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孔某乙仍由原告万某抚养为宜。因原告万某自愿自行承担抚养费,根据民事诉讼意思自治原则,本院予以支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双方对子女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视的权利。因被告孔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原、被告财产状况无法查清,且原告万某并未提出财产主张,本院对原、被告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万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孔子轩由原告万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彦朕人民陪审员 侯东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