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凯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伟、郭娜、党长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凯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俊伟,郭娜,党长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南阳市凯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哲。被告李俊伟。被告郭娜。被告党长科。原告南阳市凯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伟、郭娜、党长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李俊伟、郭娜、党长科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凯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回原告南阳市凯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赵显洲审判员 魏妍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