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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07号原告张某1,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张某2,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