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07号原告张某1,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张某2,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