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民执冻字第424-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栋,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高香君,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张玉玲,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做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香君、张玉玲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的存款22746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丽敏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积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