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党建成与郭建昌土地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建成,郭建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00645号原告党建成,又名李建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南德虎,男,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勤,男,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党建成与被告郭建昌土地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建成诉称,1983年原告取得了本村赵家斜4.2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取得了本村李家灵花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被告在各自的土地上耕种,1990年为了耕种方便,双方经过协商,原、被告互换了土地,各自在互换的土地上耕种直到2011年6月,因原告换得的土地被国家征用,被告反悔互换土地而发生矛盾,村组多次调解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被告土地互换协议有效。原告党建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白水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与白水县雷牙乡北井头村四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其取得了赵家斜4.2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白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证明白水县人民政府给其赵家斜4.24亩土地颁发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3、证人李友善、问亚茹的证言,证明原告的赵家斜4.24亩土地与被告郭建昌的3亩土地进行了互换,互换后一直由各自耕种的事实。被告郭建昌辩称,他与原告均为雷牙乡北井头村四组村民,因彼此关系较好,就让原告将他李家灵花3亩土地栽种了苹果树,他耕种了原告的4.24亩土地,只是为了原告耕作方便,并未与原告互换土地,李家灵花3亩土地一直登记在他的土地经营权证书之内,国家依据该登记办理了种粮补贴。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郭建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白水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被告与白水县雷牙乡北井头村四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其取得了李家灵花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白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证明白水县人民政府给其李家灵花3亩土地颁发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3、种粮补贴一份,证明被告依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一直领取李家灵花3亩土地的种粮补贴的事实;4、村委会土地清册一份及四份调查笔录,证明关于2011年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村上会议决定按照土地清册及土地经营权证书为依据发放征用补偿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1989年国家进行土地调整时,原告取得了雷牙乡北井头村四组赵家斜4.2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取得了同村李家灵花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3年左右为了彼此耕种方便,双方互换了土地,即原告耕种了被告的李家灵花3亩土地,被告耕种了原告赵家斜4.24亩土地;1999年政府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是按土地互换前的承包人发放了土地经营权证书,双方据此领取各自的国家种粮补贴,互换耕种一直相安无事。2011年因国家征收土地,征用了原告耕种的李家灵花3亩土地,双方因征地补偿款归属产生争议,经村、组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为了耕种方便,经双方协商一致,于1993年左右将承包地互换耕种至今,已达20年之久,双方之间已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关系,土地上所依附的权利义务已依法转移,双方对互换后的土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双方当事人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资格,土地互换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流转的有关法定条件和规定,双方对换承包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虽然互换土地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备案登记系对抗制度,未经登记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效力,原告对雷牙乡北井头村四组李家灵花3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领取种粮补贴是国家依据土地经营权证书对登记农户的奖励措施,不足以否定原告已取得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党建成与被告郭建昌互换土地协议有效,原告对雷牙乡北井头村四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李家灵花3亩土地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对雷牙乡北井头村四组登记在原告名下赵家斜4.24亩土地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建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会娣代审判员 魏 鸿代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