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孟庆军与杨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宋体黑体仿宋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孟某某。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10月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5********。住东海县石榴镇李白村****号。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淑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2010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时间。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辩称:实际这个借条是我父亲骗我写的,我并没有使用这笔钱,当初父亲让我签字的时候说是几天就还,结果到现在都没还。我没有偿还能力,我的钱都被我父亲骗走了。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孟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月息2分每月付息1000元借款人:杨某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使用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杨某某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13日起计息,按月息2分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在被告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学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