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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孙盆昌与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孙盆昌。被执行人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负责人。关于孙盆昌申请执行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13)0110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孙盆昌支付本金33953.3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9元,共计34362.32元。但被执行人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34362.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