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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9-07-18

案件名称

王锴与叶乃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锴;叶乃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308号原告王锴,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郭加芹,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系原告王锴之母。被告叶乃梁,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锴与被告叶乃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锴撤回对被告叶乃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