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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齐建敏与刘勤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敏,刘勤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齐建敏,女,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文盲,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刘志兵,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段广宇,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勤法,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王秀彦,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齐建敏诉被告刘勤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建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齐建敏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建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齐建敏负担。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