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初字1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叶丽娟与太原市海欣老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娟,太原市海欣老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1554号原告叶丽娟,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高志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海欣老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坞城世纪花园商住三号楼底商C区。法定代表人侯海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丽娟与被告太原市海欣老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丽娟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丽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丽娟撤回起诉。诉讼费7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叶丽娟负担。审判员 刘志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