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执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康丕文、康丕武、康丕健与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丕文,康丕武,康丕健,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执字第406-2号申请执行人康丕文,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康丕武,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康丕健,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迪祥,经理。本院在执行康丕文、康丕武、康丕健与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康丕文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向康丕武、康丕健赔偿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负担受理费19650元,但至今未履行分文。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华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杰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