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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5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史显军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008号罪犯史显军,男,1988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青白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显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173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6月1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显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9分。另查明,罪犯史显军被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显军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显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