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淑兰与马占利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兰,马占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王淑兰,女,193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马占利,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兰诉被告马占利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王淑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凡雪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