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定执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姜德英与张礼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德英,张礼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执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姜德英,女,住天津市。被执行人张礼欣,男,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姜德英与张礼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0月11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09)定民初字第159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