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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田维珍与冉茂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珍,冉茂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田维珍,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冉茂川,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冉武,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珍诉被告冉茂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维珍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维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维珍负担。审判员  王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