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田维珍与冉茂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珍,冉茂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田维珍,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冉茂川,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冉武,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珍诉被告冉茂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维珍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维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维珍负担。审判员 王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