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姚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姚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刑初字第00044号自诉人黄某某,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干部。诉讼代理人刘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高中文化,系镇安县城建局城建规划监测大队干部。自诉人黄某某以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正健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人民陪审员 屈桂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亓晓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