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9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怡斐与被执行人周永祥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怡斐,周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911—1号申请执行人:周怡斐,女,200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法定代理人:陶秀玲,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周永祥,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周怡斐与被执行人周永祥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怡斐以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永祥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永祥的银行存款14280元。冻结期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