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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冬梅与江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冬梅,江思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袁冬梅。委托代理人彭传雨,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思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冬梅诉被告江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袁冬梅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冬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袁冬梅负担。审 判 长  罗成花人民陪审员  曹 威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