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冬梅与江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冬梅,江思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袁冬梅。委托代理人彭传雨,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思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冬梅诉被告江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袁冬梅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冬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袁冬梅负担。审 判 长 罗成花人民陪审员 曹 威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