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274-1号原告蔡永琴被告戴艳梅被告戴艳菊被告戴锡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琴与被告戴艳梅、戴艳菊、戴锡超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晶
审 判 员 李 爽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