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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三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贠小波诉被告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元昊建造集团、田金平、贠伟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小波,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元昊建造集团,田金平,贠伟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186号原告贠小波,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立,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彦利,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中段文明小区26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振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坚,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元昊建造集团,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37号院。法定代表人王文俊,总经理。被告田金平,男,1970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贠伟波,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文东,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贠小波诉被告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元昊建造集团、田金平、贠伟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贠小波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贠小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贠小波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元昊建造集团、田金平、贠伟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贠小波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