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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姚淑辉与张浩波、陈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淑辉,张浩波,陈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26号原告:姚淑辉。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浩波。被告:陈岳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淑辉诉被告张浩波、陈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淑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