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姚淑辉与张浩波、陈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淑辉,张浩波,陈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26号原告:姚淑辉。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浩波。被告:陈岳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淑辉诉被告张浩波、陈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淑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