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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翠玲、陈思好等与广西金葵花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马翠玲。申请执行人陈思好。申请执行人罗桂珍。被执行人广西金葵花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B6层右侧604-609号。法定代表人陈广勇,董事长。涉案人陈黎阳,男,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城隍镇竹山塘1号,身份证号码××,系被执行人广西金葵花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马翠玲、陈思好、罗桂珍与广西金葵花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涉案人陈黎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陈予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