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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2009-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张振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张振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稷执字第2009-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60后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张振保,男,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诊所医生,住稷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张振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的(2009)稷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明于200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明撤回申请执行放弃债权,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09)稷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雁鹏执行员  段焕东执行员  孙红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