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知民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步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如军。被告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华中大学科技园激光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邓家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超英,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0元,减半收取14560元,由原告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