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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797号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与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797号原告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王国忠。委托代理人顾忠华,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营业地为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XXX号东2楼,从未在注册地址办公,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即注册地)应为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虽然法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异地经营,但不能因此否定注册地的公示效力。因此,在被诉法人的注册地与实际营业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选择向被诉法人注册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与法不悖,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胡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