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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374号

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与张亚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张亚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374号

原告: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系海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劲松,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连慧,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梅,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交纳。

审 判 长  都皓怡

审 判 员  宋继宝

代理

审判员  姜志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