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835号
原告:樊世刚,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1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代理人:郭超群,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琴,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绵阳万丰贸易有限公司,住址: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
被告:李建,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0日。
被告:张莹,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3日,系李建之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樊世刚诉被告绵阳万丰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世刚撤诉。本案诉讼费免收。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