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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835号

樊世刚与绵阳万丰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世刚,绵阳万丰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张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835号

原告:樊世刚,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1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代理人:郭超群,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琴,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绵阳万丰贸易有限公司,住址: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

被告:李建,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0日。

被告:张莹,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3日,系李建之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樊世刚诉被告绵阳万丰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世刚撤诉。本案诉讼费免收。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