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40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彬与朱增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朱增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0412号原告王彬。被告朱增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庄乾元,职务总经理。原告王彬与被告朱增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回对被告朱增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瑛人民陪审员  王国香人民陪审员  徐培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宫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