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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393号

童敏与吴占营、上饶市月亮湾汽车实业集团上饶县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童敏,吴占营,上饶市月亮湾汽车实业集团上饶县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393号

原告:童敏。

被告:吴占营。

被告:上饶市月亮湾汽车实业集团上饶县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其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军。

委托代理人:汤凌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敏诉被告吴占营、上饶市月亮湾汽车实业集团上饶县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童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