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二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郑昌活与李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活,李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二初字第509号原告郑昌活,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被告李龙,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原告郑昌活诉被告李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郑昌活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昌活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李龙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是自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昌活撤回与被告李龙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昌活负担。审判员 李宗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梁 娟 来源: